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217642号“習故轩xigux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44号
申请人:王俊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7642号“習故轩xiguxu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4705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4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71750号“FAST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06270号“清神Qing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25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还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复审程序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故在复审程序中针对驳回决定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依职权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習故轩”及其对应拼音和图形组成,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