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柒技miracle bak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48337号“柒技miracle bak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28号

       

      申请人:刘孝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8337号“柒技miracle bak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25593号“miracl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07827号“奇迹 MI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68825号“myra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147699号“米诺客 MIRA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47748号“迷你口MIRAC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产品图片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0]第0000007097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其他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2、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miracle”可译为“奇迹”,与引证商标二“奇迹 MIRACL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英文“myracle”、引证商标四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MIRACLE”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