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8994911号“高力”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5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高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科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94911号“高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6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测量;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测量;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核准注册之日至今,一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多正树脂产品包装设计合同、收据、验收报告;
2、丽致尚筑公寓首层大堂装修设计合同、收据、验收报告;
3、佛山市南海区总商会直属商会活动设计策划服务协议;
4、佛山市三水区芦苞总商会礼品设计制作服务协议;
5、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活动策划合同及收据;媒体报道网页截图。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被复审期间的证据所包含。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未予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0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城市规划;测量”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是否在“测量;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1产品包装设计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广东多正树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产品包装箱和包装纸箱的设计服务,有收据和验收报告在案佐证,该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装修设计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寓首层大堂装修设计,有收据和验收报告在案佐证,该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的活动策划合同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为广东致卓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相关活动提供活动策划、会场设计、礼品外观包装设计、活动执行等,有收据在案佐证,该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服务与“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内在“测量”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测量”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