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024694号“德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丽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句容市茅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24694号“德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83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的调查与了解,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的推广和宣传。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德佑观”本名“德祐观”,由于“祐”同“佑”,目前统一皆以“德佑观”使用。因此在证据材料中“德佑观”和“德祐观”均有出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连续使用至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德佑观的图片;茅山风景名胜区的情况介绍资料;新浪博客德佑观的介绍网页;茅山景区官费网站关于德佑观的介绍网页;“祐”字百度百科介绍网页。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复审期间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均非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且部分证据属于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客观性都不得而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运送旅客;停车场服务”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图片和景区介绍材料等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及服务;博客为网页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定。综合在案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