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18850号“和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934号
申请人:和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8850号“和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12209号“和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手机通知信息、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核准公告、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信息、“HECHA”商标信息、手机微信截屏、律师说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及泉州惠光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一览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叉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叉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叉”与引证商标“和叉”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