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51335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21号
申请人:飞碟视界传媒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飚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苑林华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对第12513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及其创作团队于2013年创作完成的《飞碟说》,并公开发表使用“飞碟说LOGO”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飞碟说LOGO”商标。
2、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系列短视频开发合同;
2、申请人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广告宣传等证据;
4、相关知名度证据;
5、区块链保全证书;
6、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注册,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了沪作登字-2019-F01372116号作品登记证书,显示“飞碟说LOGO”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申请人提交证据5为网页取证保全书,所附互联网视频截图分别为2013年3月21日爱奇艺平台视频、2013年3月7日腾讯视频、2013年3月28日爱奇艺平台、2013年4月12日视频,上述截屏中体现“飞碟说LOGO”图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4年10月7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首先,申请人主张其对“飞碟说LOGO”图形享有在著作权。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飞碟说LOGO”图形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创作完成,该标识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该美术作品在爱奇艺、腾讯视频等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几乎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近。且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可以通过申请人公开发表后接触到申请人该美术作品。故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其次,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证据或未体现的其图形作为商标的使用情况,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其余证据亦多为互联网证据,其证明力较弱,真实性亦难以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第9类计算机等类似商品上使用了“飞碟说LOGO”商标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支持。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