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28142号“薄荷云计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14号
申请人:南通正盈永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8142号“薄荷云计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4154号、第18642516号、第8283012号、第24100756号、第32323736号、第31015036号、第308248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学服务、气象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