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700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00号 - 申请人:深圳市迈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70068号“IS ianse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00号

       

      申请人:深圳市迈斯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0068号“IS ians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2021号“缕尚 LS LV SHANG”商标、第14813957号“千伞网络 QIANS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