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512486号“猿大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99号
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为: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双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6512486号“猿大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790457号“猿题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49484号“猿题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40528号“猿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647465号“猿辅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一、申请人“猿题库”、“猿辅导”的产品报道;
二、申请人“猿题库”、“猿辅导”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申请人“猿题库”、“猿辅导”的广告照片截图;
四、申请人“猿题库”、“猿辅导”商标在APP、微博等应用上的宣传;
五、类似案件的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河南双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8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人名义由北京贞观雨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均已申请,核定在41类 “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首字相同,且在给消费者之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