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INSPIRED BRITISH LUMINAI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49922号“INSPIRED BRITISH

    LUMINAI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35号

       

      申请人:熠倍丽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922号“INSPIRED BRITISH LUMINAI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BRITISH”可译为“英国的”,与英国的国家名称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英国公司,申请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大量包含“BRITISH”的商标已经在英国获得注册,说明英国政府同意带有单词“BRITISH”的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很多包含“BRITISH”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准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商标档案等证据。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INSPIRED BRITISH LUMINAIRES”,可译为“品质优秀的英国照明设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INSPIRED BRITISH LUMINAIRES”,可译为“品质优秀的英国照明设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