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周二路演吧TUESDAY ROADSH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92480号“周二路演吧TUESDAY

    ROADSH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78号

       

      申请人:徐州信息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2480号“周二路演吧TUESDAY ROAD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1767067号“众驰及图”商标、第12542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周二路演吧TUESDAY ROADSHOW”为一般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如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有申辩意见,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连同本通知及信封一并提交我局。不提交意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局评审。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提交相关意见及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周二路演吧”、字母组合“TUESDAY ROADSHOW”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周二路演吧TUESDAY ROADSHOW”为一般宣传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