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82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41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8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8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11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418074号“PLAY ONE AND MOR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58455号“GAME 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02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 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同使用在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