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48939号“唯梦 MEEK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77号
申请人:魏健威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8939号“唯梦 MEEK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6365号“唯梦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50573号“ME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特征,且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唯梦”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唯梦汇”中,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学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建筑学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包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