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711号“DEFINE YOURSEL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88号
申请人:KX IP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711号“DEFINE YOURSE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按照一致的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对“下述商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商品零售(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在线);商品批发(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在线);通过在线通信网络提供的所有上述服务;医药、兽医、保健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的评审请求。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商品、第35、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DEFINE YOURSELF”可译为“定义你自己”,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全部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下述商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商品零售(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在线);商品批发(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在线);通过在线通信网络提供的所有上述服务;医药、兽医、保健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评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DEFINE YOURSELF”可译为“定义你自己”,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等其余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DEFINE YOURSELF”可译为“定义你自己”,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健身指导”等全部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第35、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