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523783号“真实信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4144号重审第0000001900号
申请人:古露丹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4144号《关于第19523783号“真实信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8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真实”和“信仰”两个中文词组构成。其中,“信仰”属于多义词,宗教信仰仅是其指向的客体之一,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信仰”一词的其他含义同样被广泛使用,其并未与宗教含义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同时,“真实”本身亦无宗教含义,“真实信仰”作为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意识形态产生必然联系,使用在装饰织品等商品上,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