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446号“SYVE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70号
申请人:塞梅多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446号“SYVE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8944号“SAVECO”商标、第9989737号“SEVEC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第35287656号“Sylv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亦不稳定,不应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之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向他人提供产品促销服务;电话或互联网订单的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SYVEC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金属小五金具、铅管制品、加热装置、冷却、清理、供水、卫生装置、供水设备、空调、通风、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部件和构件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有关游泳池建设、装备和维护产品,尤其是非地上游泳池、气动设备、压缩机、高压清洁机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在各种零售和批发通讯工具,尤其是互联网站上展示金属小五金具、铅管制品、加热、冷却、清洁、供水装置、卫生装置、供水、空调、通风设备、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部件和构件;在各种零售和批发通讯工具,尤其是互联网站上展示游泳池,尤其是非地上游泳池的建设、装备和维护产品、气动设备、压缩机、高压清洁机”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