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R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816830号“COR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0258号重审第0000001855号

       

      申请人:新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0258号《关于第28816830号“COR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6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对被诉决定关于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方面的认定均无异议。第3429790号“歌斯特 COSS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74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失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剩余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第4096646号“CORS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