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强织造 BAOQIANGZHIZ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77013号“宝强织造 BAOQIANGZHIZ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90号

       

      申请人:无锡宝强工业织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7013号“宝强织造 BAOQIANGZHI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0636048号“宝强BAOQ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