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张少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14571号“张少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01号

       

      申请人:张永强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4571号“张少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715461号“张少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35670号“小礼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含“少爷”,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一已经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该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张少爷”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张少爷”文字构成、呼叫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 “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除“替他人推销”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张少爷”,其中包含文字“少爷”,“少爷”属于旧社会封建落后称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的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