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秒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95982号“秒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12号

       

      申请人:秒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5982号“秒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关联,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相关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