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65453号“BM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11号
申请人:爆米花(广州)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5453号“BM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9990号“冰米花 BMH”商标、第28447889号“BM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若其不予核准不仅会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同时会造成巨大的商业资源浪费。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等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无法证明其经过大量宣传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