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OSS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53346号“POSS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47号

       

      申请人:丹阳眸匠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胜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53346号“POSS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285号“POSS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从未发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详细内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SSGER”与引证商标“POSSIER”在字母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清洁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