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黄腐禾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06381号“黄腐禾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190号

       

      申请人:内蒙古泰林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6381号“黄腐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同时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形成一一对应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黄腐”及“禾灵”构成,其中查询到与文字“黄腐”相关的“黄腐酸”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文字“禾灵”相关的“精喹禾灵”为化学药品,根据我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精喹禾灵属低毒除草剂。综上,申请商标“黄腐禾灵”作为商标使用在土壤调节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