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JOU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5581号“JOUL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223号

       

      申请人:乔乐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5581号“JOU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7814号“JO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30544号“JULES”商标、国际注册第954988号“JULES”商标、国际注册第726078号“JU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的商标所有人已经向申请人出具商标同意函,上述商标不应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威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4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页、朱尔斯公司出具的同意函及中文翻译、引证商标一的撤销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52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30日。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10月28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和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未经认证,我局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