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90988号“萬友 WAN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088号
申请人:浙江万友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0988号“萬友 W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487号“萬友”商标、第1358784号“万友 WA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50581号“WAYTHON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用于指定使用的产品上,尚可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22550231号“BOY及图”商标与第4109385号“九頭鸟 jiutouniao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萬友 WANYOU及图”与引证商标三“WAYTHON INTELLIGENCE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