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170897号“终身学堂 ZSXUETANG.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79号
申请人:共享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70897号“终身学堂 ZSXUETA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北京万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26820539号“终身VIP”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北京万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8年04月24日申请在先的第30479261号“终身学习”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北京职漫加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368813号“绿亿行动”商标近似。该商标与重庆好耕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892979号“好耕教育”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湖南亲缘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9769748号图形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河南文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0267131号“文启八六”商标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20539号“终身 V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479261号“终身学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68813号“绿亿行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92979号“好耕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76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67131号“文启八六 WEN QI BA 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以下申辩意见:1、“终身学堂”既是商标名称也是学校名称,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2、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非教育行业通用名称,具有专属性。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综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综艺表演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综艺表演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综艺表演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终身学堂”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