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45316号“ALFA ELECTRI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21号
申请人:阿尔法塑料-费奥雷缇保罗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5316号“ALFA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2253号“ALFA”商标、第6996201号“ALFA”商标、第6993500号“AREVA A”商标、国际注册第787894号“AREVA A”商标、国际注册第1185111号“AREVA A forward-looking energy”商标、第6877421号“ALFA”商标、第35583776号“阿尔法ALFA HD CCTV CAMER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独立识别部分“ALFA”与引证商标六“ALFA”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热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电阻器;湿度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恒温器;电阻器;湿度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