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68786号“MAX & M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91号
申请人:臻贵制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786号“MAX & M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827号“MAX M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74268号“MAX&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80956号“MAXMI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1504号“MAR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165476号“MA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冲突的“贝雷帽、长袜、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背带、服装”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513号“MAXM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811516号“玛斯密缔 MAXM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473933号“MAY&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991777号“MA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4、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六、七的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六、七、八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网络词典中关于“MAX”、“MIA”、“MID”、“MAY”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六、七的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的《同意书》。引证商标八仍处于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贝雷帽、长袜、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背带、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贝雷帽、长袜、手套(服装)、长皮毛围巾(披肩)、背带、服装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AX & MIA”与引证商标二“MAX&MIN”、引证商标三“MAXMIGA”、引证商标五“MAMIA”、引证商标六“MAXMID”、引证商标七中显著标识文字“MAXMID”、引证商标八“MAY&MIA”、引证商标九“MAMIA”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连衣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