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ISCOV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808215号“DISCOVE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87号

       

      申请人:国泰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8215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世界最著名的航空公司之一,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7280号“DISCOVERY EXPLORE YOUR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7425号“DISCOV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同时,申请人经查询WIPO网站,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的介绍、引证商标二的档案信息、在WIPO网站上查询到的引证商标二的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SCOVERY”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ISCOVERY”、引证商标二“DISCOVERY”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刊物、地图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闻刊物、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