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58811号“by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35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8811号“by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5989号“VIVO”商标、第12267612号“采活el Vivo及图”商标、第6155990号“VIVO”商标、第6155991号“VIVO”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162号“怡丰汇VIVO square”商标、第5788521号“Bevivo”商标、第8581028号“VIVO及图”商标、第10828402号“采活el Vivo及图”商标、第10828432号“采活药店el Vivo及图”商标、第6159332号“VIVO city”商标、第8581147号“VIVO zest up your life及图”商标、第6155994号“VIVO city”商标、第12267490号“采活药店el 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未使用相关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yvivo”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至十二外文“VIVO”、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三独立识别外文部分“Vivo”、引证商标六外文“Beviv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力资源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核定使用的“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传播;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文字处理;会计;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