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69836 -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38号 -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69836号“by 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738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9836号“by 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876号“VIVO”商标、第5788525号“Be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by vivo”与引证商标二外文“Beviv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钥匙包;包;皮制系带;家具用皮装饰;行李牌;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行李箱专用压缩收纳包;伞;徒步杖;动物外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仿皮;钱包;伞;手杖;马具;皮带(非服饰用);旅行包(箱);皮垫”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