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ishing Fit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47875号“Finishing Fit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98号

       

      申请人:刘志航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7875号“Finishing F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其指定使用的服务没有明确联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Finishing Fitness”构成,消费者易将其理解为“完成健身”。因此,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