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31480号“朱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46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1480号“朱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5389号商标、第13495900号商标、第13605363号商标、第14556468号商标、第20464907号商标、第23451080号商标、第25914383号商标、第29613798号商标、第33007355号商标、第29620212号商标、第21146703号商标、第21146913号商标、第76517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经营所需,且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申请人市场份额、纳税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朱雀”与引证商标一“朱雀记”、引证商标五“朱雀”、引证商标六“朱雀及图”、引证商标七“朱雀ROSEFINCH”、引证商标八“Rosefinch”、引证商标九“ROSEFINC”、引证商标十“正泰朱雀”、引证商标十一“朱雀花卉美居”、引证商标十二“朱雀花卉市场”、引证商标十三“朱雀zhuque及图”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热成像相机、手机用自拍杆、腕戴式智能电话、自拍镜头、电插头、电源插座、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交换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发射机(电信)、无线电设备、调制解调器、信号转发器、智能手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照相机(摄影)、投影银幕、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视频显示屏、印刷电路板、传感器、电子芯片、3D眼镜、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对讲机、触摸屏、手机专用支架、USB线、手机用USB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热成像相机、手机用自拍杆、腕戴式智能电话、自拍镜头、电插头、电源插座、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交换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发射机(电信)、无线电设备、调制解调器、信号转发器、智能手机、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照相机(摄影)、投影银幕、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视频显示屏、印刷电路板、传感器、电子芯片、3D眼镜、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对讲机、触摸屏、手机专用支架、USB线、手机用USB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