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IMCN西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3200227号“SIMCN西蒙”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06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秋磊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25日对第13200227号“SIMCN西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6095030号“照明 SIMON”商标、国际注册第813604号“SIMON”商标、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第6095019号“布线 SI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利害关系人,报送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知识产权局审核,予以备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属于相同或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SIMON”商标,改动字母进行抄袭摹仿,其主观恶意抢注非常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许可备案书;
      3、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广告宣传材料;
      6、浙江等地销售资料;
      7、维权成功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探测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备案通知书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一至四符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主体资格的要求。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