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BEI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800897号“LUNBEI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095号

       

      申请人:灵北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800897号“LUNBEI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36526号“LUNBEIKE”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