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217321号“好客名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24号
申请人:济南好客名饮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7321号“好客名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8564号“好客茶馆 haokechag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23458号“好客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48125号“好客网 HAOKE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751975号“好客汉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432629号“好客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785051号“好客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438414号“好客汶商 Friendly wen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80324号“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553964号“好客山东 Friendly shand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四、六、七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九均含文字“好客”,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