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70022号“i尚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23号
申请人:东莞宏利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0022号“i尚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3502、3503、3504群组上的评审请求,在“商业橱窗布置;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提出评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4196号“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95897号“尚 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利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71073号“尚洁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94686号“尚简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48896号“尚会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129395号“尚先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725167号“尚甜生活 IT IS SWEET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商业橱窗布置;户外广告;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以外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等其余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