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71820号“潮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14号
申请人:四川大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1820号“潮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8410863号“朝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95545号“朝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字字形相近、尾字相同、整体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广告、资本投资等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