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65241 -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21号 - 申请人: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652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221号

       

      申请人: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5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1875708号“WYFT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3098号“厨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608274号“喜芝国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24534号“七只朱鹮  SEVEN CRESTED IB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均表现为一只展翅飞翔的鸟类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指定使用在甜食、调味品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