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R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69658号“ER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603号

       

      申请人:江苏远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69658号“ER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6769号、第8306767号、第7177576号“ER及图”商标、第6206637号“世纪東方 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18090325号“JSPEED”商标与第9645148号“尚駿 J.Steed”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亦应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R2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ER及图”、引证商标四“世纪東方 ER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ER2”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ER”、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ER”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