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商标局_“果纤果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40343号“果纤果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90号

       

      申请人: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0343号“果纤果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82492号“果乡果粒 GUO  XIANG GUO LI”商标、第37025826号商标、第36939921号商标、第36933779号“果果粒及图”商标、第36407554号“果果 Li 粒”商标、第36414622号“果果粒及图”商标、第36414967号“果果の粒”商标、第36414983号“果果X粒”商标、第37004873号“菓果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开来,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四、九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四、九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五至八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复审申请,但其又提出撤回复审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九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果纤果粒”与引证商标一“果乡果粒 GUO  XIANG GUO LI”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果乡果粒”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甜食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果纤果粒”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