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希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88676号“希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87号

       

      申请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8676号“希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06309号“希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龚丽娟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