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08525号“HAOZ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25号
申请人:滕州浩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8525号“HAOZ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7787号“浩正建设 CONSTRUCTION OF HAO ZHENG及图”商标、第34123156号“Haoheng”商标、第14079501号图形商标、第17837109号“元飞安装YUANFEIINSTALLATION及图”商标、第12057440号“昊政电器 Haozheng.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大量类似“HAOZHENG”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如第9547926号“皓正集团 HAOZHENG GROUP及图”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带有申请商标的安全帽图片、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HAOZHE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元飞安装YUANFEIINSTALLATION及图”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HAOZHENG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浩正建设 CONSTRUCTION OF HAO ZHENG及图”、引证商标五“昊政电器 Haozheng.co,LTD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Haoheng”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HAOZHENG”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浩正建设”、引证商标二“Haoheng”、引证商标五的汉字部分“昊政电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