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59583号“安看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07号
申请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9583号“安看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03300号“看看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75877号“安看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75874号“安看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75876号“看看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019496号“安看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