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RUNO MA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95056号“BRUNO MA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19号

       

      申请人:马斯福斯商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056号“BRUNO M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887714号“Bruna mar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507群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第9207175号商标,引证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两部分组成,整体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在2507群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