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23453号“ZNS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17号
申请人:温州市正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3453号“ZNS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原所有人乐清市正尚电子有限公司经核准,名义变更,现为温州市正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人与第9891269号“ZNS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均为温州市正尚电子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二者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