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壹回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099850号“壹回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4395号重审第0000003011号

       

      申请人:上海心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4395号《关于第34099850号“壹回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3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6260734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在“废物处理(变形)”服务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打磨”等其他服务不相同,不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废物处理(变形)”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引证商标现为在“打磨;磁化;纺织品精细加工;木器制作;纸张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烧制陶器;油料加工;空气净化”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