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归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801606号“归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5196号重审第0000003010号

       

      申请人: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5196号《关于第30801606号“归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5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300117号“歸一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6日,第167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对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广告策划”复审服务上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8150126号“归一GUI 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43512号“壹 归一堂GUI Y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03388号“归一堂 GUI Y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