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亿全电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68376号“亿全电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234号

       

      申请人:鼎拓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正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8376号“亿全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2770号“亿全YIQUAN”商标、第9239030号“亿全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咖啡渗滤壶、空气过滤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饮水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亿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分配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气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煤气灶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分配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