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秋田食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24602号“秋田食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101号

       

      申请人:上海九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海诚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4602号“秋田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1293号“秋田和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06420号“秋田农场 QT AGROPAST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09675号“秋田珍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57912号“秋田农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53062号“秋田美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文字“秋田”,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